3.1 抗震等级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2010
6.1.2 钢筋混凝土房屋应根据设防类别、烈度、结构类型和房屋高度采用不同的抗震等级,并应符合相应的计算和构造措施要求。丙类建筑的抗震等级应按表6.1.2确定。

表6.1.2  现浇钢筋混凝土房屋的抗震等级

表6.1.2  现浇钢筋混凝土房屋的抗震等级
注:1 建筑场地为Ⅰ类时,除6度外应允许按表内降低一度所对应的抗震等级采取抗震构造措施,但相应的计算要求不应降低;
2 接近或等于高度分界时,应允许结合房屋不规则程度及场地、地基条件确定抗震等级;
3 大跨度框架指跨度不小于18m的框架。
4 高度不超过60m的框架-核心筒结构按框架-抗震墙的要求设计时,应按表中框架-抗震墙结构的规定确定其抗震等级。

《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2010
11.1.3 房屋建筑混凝土结构构件的抗震设计,应根据设防类别、烈度、结构类型和房屋高度采用不同的抗震等级,并应符合相应的计算和构造措施要求。丙类建筑的抗震等级应按表11.1.3确定。

表11.1.3  混凝土结构的抗震等级

表11.1.3  混凝土结构的抗震等级
注:1 建筑场地为Ⅰ类时,除6度设防烈度外应允许按表内降低一度所对应的抗震等级采取抗震构造措施,但相应的计算要求不应降低;
2 接近或等于高度分界时,应允许结合房屋不规则程度及场地、地基条件确定抗震等级;
3 大跨度框架指跨度不小于18m的框架。
4 表中框架结构不包括异形柱框架;
5 对房屋高度不大于60m的框架-核心筒结构,应允许按框架-剪力墙结构选用抗震等级。

《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 3-2010
3.9.3 抗震设计时,高层建筑钢筋混凝土结构构件应根据抗震设防烈度、结构类型和房屋高度采用不同的抗震等级,并应符合相应的计算和构造措施要求。A级高度丙类建筑钢筋混凝土结构的抗震等级应按表3.9.3确定。当本地区的设防烈度为9度时,A级高度乙类建筑的抗震等级应按特一级采用,甲类建筑应采取更有效的抗震措施。
    注:本规程“特一级和一、二、三、四级”即“抗震等级为特一级和一、二、三、四级”的简称。

表3.9.3   A级高度的高层建筑结构抗震等级

表3.9.3   A级高度的高层建筑结构抗震等级
注:1 接近或等于高度分界时,应结合房屋不规则程度及场地、地基条件适当确定抗震等级。
2 底部带转换层的筒体结构,其转换框架的抗震等级应按表中部分框支剪力墙结构的规定采用;
3 当框架-核心筒结构的高度不超过60m时,其抗震等级应允许按框架-剪力墙结构采用。

3.9.4 抗震设计时,B级高度丙类建筑钢筋混凝土结构的抗震等级应按表3.9.4确定。

表3.9.4  B级高度的高层建筑结构抗震等级

表3.9.4  B级高度的高层建筑结构抗震等级
注:
底部带转换层的筒体结构,其转换框架和底部加强部位筒体的抗震等级
应按表中部分框支剪力墙结构的规定采用。

11.1.4 抗震设计时,混合结构房屋应根据设防类别、烈度、结构类型和房屋高度采用不同的抗震等级,并应符合相应的计算和构造措施要求。丙类建筑混合结构的抗震等级应按表11.1.4确定。

表11.1.4  钢-混凝土混合结构抗震等级

表11.1.4  钢-混凝土混合结构抗震等级
注:钢结构构件抗震等级,抗震设防烈度为6、7、8、9度时应分别取四、三、二、一级。

《预应力混凝土结构抗震设计规程》JGJ 140-2004
3.2.2 预应力混凝土结构构件的抗震设计,应根据设防烈度、结构类型,房屋高度采用不同的抗震等级,并应符合相应的计算和构造措施要求。丙类建筑的抗震等级应按本地区的设防烈度由表3.2.2确定。

表3.2.2  现浇预应力混凝土结构构件的抗震等级

表3.2.2  现浇预应力混凝土结构构件的抗震等级
注:1 接近或等于高度分界时,应结合房屋不规则程度及场地、地基条件确定抗震等级;
2 剪力墙等非预应力构件的抗震等级应按钢筋混凝土结构的规定执行。

《混凝土异形柱结构技术规程》JGJ 149-2006
3.3.1 抗震设计时,异形柱结构应根据结构体系、抗震设防烈度和房屋高度,按表3.3.1的规定采用不同的抗震等级,并应符合相应的计算和构造措施要求。

表3.3.1  异形柱结构的抗震等级

表3.3.1  异形柱结构的抗震等级
注:1 房屋高度指室外地面到主要屋面板板顶的高度(不包括局部突出屋顶部分);
2 建筑场地为Ⅰ类时,除6度外,应允许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降低一度
所对应的抗震等级采取抗震构造措施,但相应的计算要求不应降低;
3 对7度(0.15g)时建于Ⅲ、Ⅳ类场地的异形柱框架结构和异形柱框架-剪力墙结构,
应按表中括号内所示的抗震等级采取抗震构造措施;
4 接近或等于高度分界线时,应结合房屋不规则程度及场地、地基条件确定抗震等级。

《轻骨料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 12-2006
8.1.3 现浇轻骨料混凝土房屋应根据设防烈度、结构类型和房屋高度采用不同的抗震等级,并应符合相应的计算和构造措施要求。
    丙类建筑抗震等级应按表8.1.3确定。其他设防类别的建筑,应按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2001第3.1.3条调整设防烈度,再按表8.1.3确定抗震等级。

表8.1.3  现浇轻骨料混凝土房屋的抗震等级

表8.1.3  现浇轻骨料混凝土房屋的抗震等级
注:1 建筑场地为Ⅰ类时,除6度设防外,应允许按本地区设防烈度降低一度
所对应的抗震等级采取抗震构造措施,但相应的计算要求不应降低;
2 框架-剪力墙结构,当按基本振型计算地震作用时,若框架部分承受的地震倾覆力矩大
与结构总地震倾覆力矩的50%,框架部分应按表中框架结构相应的抗震等级设计;
3 接近或等于高度分界时,应允许结合房屋不规则程度及场地、地基条件确定抗震等级。

《型钢混凝土组合结构技术规程》JGJ 138-2001
4.2.6 型钢混凝土组合结构构件的抗震设计,应根据设防烈度、结构类型、房屋高度按表4.2.6采用不同的抗震等级,并应符合相应的计算和抗震构造要求。

表4.2.6  型钢混凝土组合结构的抗震等级

表4.2.6  型钢混凝土组合结构的抗震等级
注:1 框架-剪力墙结构中,当剪力墙部分承受的地震倾覆力矩不大于
结构总地震倾覆力矩的50%时,其框架部分应按框架结构的抗震等级采用;
2 部分框支剪力墙结构当采用型钢混凝土结构时,对8度设防烈度,其房屋高度不应超过100m;
3 有框支层的剪力墙结构,除落地剪力墙底部加强部位外,均按一般剪力墙结构的抗震等级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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